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嘉应新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减少施工扰民,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按照市领导要求,我局制定了《梅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十条》(附件1,以下简称“文明施工十条”)、《梅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十条》(附件2,以下简称“安全施工十条”),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其施工现场应遵守“文明施工十条”及“安全施工十条”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单列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并监督该笔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三、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执行“文明施工十条”和“安全施工十条”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十条”和“安全施工十条”要求,不断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五、各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城管、环保部门联动,加大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执行“文明施工十条”和“安全施工十条”情况的监督执法力度。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