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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星级农家乐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15 00:00:00)

平远县星级农家乐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国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GB/T 14308-2010)和《广东省旅游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家乐是指在平远县范围内利用庭院、果园、花园、堰塘、农场、牧场、渔村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渔)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以农(渔)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农(渔)事体验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星级依据《平远县星级农家乐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等级评定。农家乐星级划分为三个等次,即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用五角星“★”标识。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越高。 第四条 星级农家乐的评定遵循“统一领导,自愿申报,公正评定”的原则。县旅游局、县旅游协会统一负责全县星级农家乐的评定管理工作,成立“平远县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行业管理股,具体负责全县星级农家乐评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试营业半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低星级申请高星级的,需获得低星级一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 第六条 申报材料:《平远县农家乐星级评定报告书》一份。申报单位和评委会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并按评定权限存档。 第七条 申报单位自愿向县评委会提出申请,再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 评定小组原则上3-5人,由县旅游局、旅游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定首次会。参加人员为评定小组成员,申报单位负责人。首次会由评定小组负责人主持。首次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介绍参会人员; 2.听取申报单位创星工作汇报; 3. 评定小组负责人明确检查安排,包括原则讲解、人员分组、检查项目等。 (二)实地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创星情况进行检查。 (三)材料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佐证材料进行检查。 (四)情况汇总会。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定小组负责人召集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定结论。 (五)评定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评定小组负责人通报评定结论; 2.申报单位表态。 第十条 评定达标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标牌。 第十一条 全县星级农家乐标牌,由县评委会统一设计、制作、发放。标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对星级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星级农家乐,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评委会的管理。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评委会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二)被降低等级的,由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牌。 (三)被取消等级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评委会按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 第十三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十四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未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县旅游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远县农家乐星级评定报告书 平远县旅游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