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知识库 > 部门服务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外籍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2017-05-15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因此,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外籍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经办部门:征收股 联系电话:07532196179 适用范围:全市 期限:长期 主要关联单位: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