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1.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 3.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 此外,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