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耐多药肺结核诊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梅市医保函〔2025〕140 号),我市耐多药肺结核门特待遇已全面提升,具体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门特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统一设置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年(实行年度限额)。居民医保门特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统一设置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年(实行年度限额)。
(二)高额费用保障。参保患者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