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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16 16:55: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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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城区实际,我市制定了《梅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中“节水优先”的工作方针,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水平。同时,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根据《梅州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要求,在2020年完成节水型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要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标准要求或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90分以上,并向省住建厅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力争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至七条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基本原则。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第八、九条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水资源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明确需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范围。

  第十一、十二条明确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先后顺序和优先满足开发目的。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

  第十四到十七条明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其中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中,除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由市级审批外,其余取水许可均下放县级审批。

  第十九至二十条明确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为违反《办法》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本《办法》的有效期。

  三、《办法》的主要作用

  《办法》结合当前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加强了梅州市水资源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工作中的职责;二是强调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是当前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三是明确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为日常取水纠纷提供了优先顺序的依据;四是扩大“放管服”范围,明确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中,除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由市级审批外,其余取水许可均下放县级审批,为取水户申请取水许可提供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