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丰顺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2-29
名  称: 丰顺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04-15
文  号: 丰府〔2020〕23 号

丰府〔2020〕23 号


丰顺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

供给侧改革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16〕107 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国家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特困供养机构”)提出的优先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的定位要求,完成国家提出的“到 2020 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 50%”的规划目标,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6〕7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的通知》(粤民函〔2017〕114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 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公办特困供养机构等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工作, 引入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本将现有养老床位升级改造成为介入护理型床位,切实提高特困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以及社会高龄、失能、失智老人的养老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履行公益职能。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在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前提下,向本县社会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开放,充分发挥社会兜底作用;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公办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运营方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全面提升服务。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并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加大设施、设备的投入,为老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入住老人打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及时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为运营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的范围

  丰顺县地处广东省东部,位于梅州市南端,总面积 2710.22 平方公里,辖16个镇、1个国有农场,总人口75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13万人,占总人口的17.33%。至 2020 年 1 月底,全县现有特困老人 1898 人(含城镇特困人员 13 人),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 510 人(失能老人 340 人、半失能老人 170 人);敬老院入住老人 160 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 1738 人;全县敬老院工作人员 37 人,护理人员 0 人。

  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现有孤儿、弃婴、弃童 6 人(以上数据均为动态数据)。我县现有闲置国有资产: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两处;经过调查研究,现拟将以上两处和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大楼、儿童院三、四楼组建丰顺县养老护理院并用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试点。改革后养老机构占地面积 14692 平方米,建筑面积 21184 平方米,计划开放床位 2000 张,其中不低于 30% 的床位用于供养我县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的兜底功能。

丰顺县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情况表

序号

机构名称

改革前基本情况

改革后实际情况

床位数

(张)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入住老人情况

工作人员(人)

床位数(张)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入住老人情况

工作人员数

总人数

(人)

其 中

总人数

(人)

其 中

特困老人

自费老人

特困老人

自费老人

1

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

100

3700

4300

0

0


8

200

3700

4300

200



按规定配备

2

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300

1000

4884

0

0


0

500

1000

4884

500



3

丰良镇璜溪中学

200

9992

2953

0

0


0

1300

9992

12000

1300



合计

600

14692

12137

0

0


8

2000

14692

21184

2000




  项目信息如上表所示,将现有闲置国有资产和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大楼、儿童院三、四楼,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的社会机构,利用社会资本将现有养老床位升级改造成为护理型床位,切实提高特困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为加快推进我县公办特困供养等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工作。集中力量改善基础条件较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全面提升我县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具体侧改方案与运营方就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商议。

  我县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将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大楼、儿童院三、四楼、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进行一起打包,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运营方,在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下,中标单位负责全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工作,优化服务设施设备, 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实施方式

  此方案由丰顺县人民政府征求民政、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国资等部门意见后, 由丰顺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民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 的原则,通过评标确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四、运营方应满足的主要条件和履行的主要义务

  根据粤民发〔2016〕77 号、粤民函〔2017〕1142 号文件要求以及我县公办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和履行的主要义务(详细条件要求请见附件 1):

  (一)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或医院管理经验;具有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成体系的运营团队建设和标准化服务体系;营运必须依据国家卫健委《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规定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与要求执行;具有与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保证,且持续投融资能力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 5 倍,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总投资估算 6000 万元,即持续投融资能力不低于 3 亿元。

  (二)运营方以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为我县政府供养对

  象中失能、半失能、失智、高龄老人提供不少于 30%的床位,政府供养对象床位比例应不超过社会运营方的盈利平衡点,确保改革可持续发展。在预留的政府供养对象床位数不能满足兜底保障时,其余床位优先满足政府供养人员需要;政府供养床位入住不满,空置超过一定期限的,可调整为本县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运营方的投入金额每张床位应不低于 3 万元。投资进度安排:必须在十年内分批完成全部投资及建设工作,能尽早开展工作。投入资金用途:主要用于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大楼、儿童院三、四楼、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拟办护理院、养老服务机构(含福利中心)进行老化改造及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包括且不限于:室内外装修、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信息平台建设、人员招聘培训管理等,全面提升我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政府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其中硬件的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 50%。通过五年的建设达到省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对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参与度,对改革相关政策比较熟悉。如具有按照省厅方案要求实施公建民营改革操作实例、参与公建民营改革调研或者进行课题研究等。

  (五)运营方对现有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等原运营单位人员优先聘用原则,并经运营方培训并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的在岗人员,需与运营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未被运营方聘用的工作人员由机构原主办方负责妥善安置。

  (六)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大楼、儿童院三、四楼, 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如需撤并必须提出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若发生撤并,撤并后的场所由原权属单位处理, 撤并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归政府所有。

  (七)运营方必须通过政府公开招标中标,签订合同后,方可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八)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依法依规按照行业标准等要求,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在醒目位置公示。

  (九)运营方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医疗、康复、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国有资产。

  (十)运营方自愿接受政府监管,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养老方面的有关工作。

  五、丰顺县人民政府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政府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详细职责请见附件):

  (一)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大楼、儿童院三、四楼,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作为整体以打包形式面向社会企业和组织实行公开招标。

  (二)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粤民函〔2017〕1142 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力量主要遴选条件,择优选择社会运营方,原则上应对有意愿的社会力量进行实地考察, 以确保引进具有投资实力和运营经验的社会运营方。

  (三)丰顺县人民政府应将政策供养资金按照供养对象人数直接补贴给运营方, 不足部分由运营方自行解决。

  (四)丰顺县人民政府给予运营方提供 45 年的经营管理权,在合同期限内免租金和管理等费用,即运营方不用向丰顺县人民政府交纳使用合同约定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租金和任何管理经费。45 年经营期满后, 机构的国有资产按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移交政府所有。在合同期届满时,运营方在合同经营期内添置或新建的不动产按现状进行第三评估作价由政府进行回购,其它由运营方置备的设施设备等动产归还给运营方。

  (五)丰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的土地手续不全、消防资质欠缺、环境评估欠缺、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不因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机构正常运行。

  (六)丰顺县人民政府协助运营方依法享受政策扶持。帮助运营方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医疗资质,促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健康发展;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购买工作,协助运营方依法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

  (七)丰顺县人民政府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供给监管,由县民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巡查,并定期对机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人员待遇、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

  六、工作步骤

  (一)2020 年 3 月底,完成制定我县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大楼、儿童院三、四楼,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实施方案,报丰顺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和授权后正式进入招投标程序,在网上公开招标公告。

  (二)2020 年 4 月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招标工作。丰顺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民政局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移交手续。

  (三)2020 年 5 月起,实施丰顺县养老护理院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并由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试点辖区内改革事宜。

  (二)落实扶持政策。丰顺县人民政府落实好有关职责,县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并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本县重点项目,在建设资金方面予以倾斜;条件成熟的,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上报上级争取资金支持。

  (三)依法运营管理。运营方要认真履行合同,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民政部门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管与考核督查。丰顺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督导工作,推进改革落实。养老机构实现公建民营后,督导组对运营方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其中日常监管由民政、卫健、财政、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检查组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八、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附件:《丰顺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运营要求细则》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政策解读:《丰顺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