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
(退回个人账户)
张五(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441402195810102743):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根据此项规定,若您已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退回个人账户,退回个人账户后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保留个人账户,在达到法定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申领基本养老金。
现您因离境定居向我局申请退回个人账户,我局将一次性退回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特此告知。
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声明对以上内容已经知晓,同意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申请人签名:张五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退回个人账户)(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