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怎样进行走访?
答:走访信访即是人去上访。信访人采用走访(上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并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如信访局、信访科、信访办等)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多人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2.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答: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3.问:《信访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4.问: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5.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是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是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6.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