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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0-21 18:26: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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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信用梅州”建设步伐,营造诚实守信的安全生产氛围,现将《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推行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抓好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技术信息化科(行政审批科,电话:0753-6133892)反映。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市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函〔2019〕233号)有关要求,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信用承诺制的对象

  1.申请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的市场主体;

  2.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的类型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政审批科室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由行政审批科室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事项符合审批条件;

  4.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5.在“信用梅州”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6.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梅州”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7.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程序

  1.承诺书确定。在市发改委(市信用办)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与业务实际,制定应用场景的信用承诺书格式化文本。

  2.组织承诺。在梅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提供电子《信用承诺书》文本;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指导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3.信用存档。《信用承诺书》由行政相对人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保存,一份交市应急管理局留存。

  五、信用承诺的应用

  1.分类监管。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级评定、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2.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对使用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给予简化审批程序等便利措施。

  3.考核评定。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贯彻落实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会议精神,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压实责任,抓好落实。

  2.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信用承诺的引导和宣传,稳步推行信用承诺工作,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等的参考。

  3.坚持自愿,注重应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强制前置条件,要按照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信用承诺工作,但未进行信用承诺的应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附件: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docx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诚信承诺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