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梅市府函〔2020〕145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树立契约精神、严格约束违约行为,我局在参照《广东省政府公共工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办法》做法的基础上,推行招标人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的做法。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我市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招标人对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评价对象为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二、评价方式采用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年度评价是指对参建单位一个年度的履约表现进行评价,综合评价是指对参建单位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履约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评分标准如下 :
A: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B:评价分数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
C: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
D: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
三、履约评价实行加分制度,被评价项目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优质奖项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合同工期的,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分数实行相应加分。同时,实行减分制度,如被评价项目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通报批评和处罚,以及情况更严重的,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分数实行相应减分。
四、重点关注参建单位在履约过程中表现恶劣的行为,如出现以下行为,可以直接评定为D级:
1.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
2.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违法犯罪的;
3.不遵循合同约定,恶意拖延工期或工程验收结算的;
4.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工程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5.因参建单位欠薪原因引起劳资纠纷,造成工地工人或材料商群体性上访事件并引发不良后果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招标人可综合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根据其表现优劣情况,参考以下规定,自行对其实施奖罚。
1.对于履约评价A级的,授予“诚信履约先进单位”荣誉证书,每年度颁发一次,条件成熟的,并优先可考虑与之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对于履约评价A级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公共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以及在招投标工作中实行资格预审免检和招标时同等条件下择优的依据。
六、各参建单位对履约评价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诉,招标人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回复。履约评价结果须在招标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招标人应将履约评价结果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后者将附件1(XX工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汇总表)推送至本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供各招标人查询。招标人未将履约评价结果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导致未推送至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的,评价结果不予认可,不作为招投标活动等市场准入行为的限制依据和择优依据。
七、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评和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主约定;招标文件未约定的,不作为招投标活动等市场准入行为的限制和择优依据。
八、履约评价是反映参建单位履约表现的第一手资料,履约评价结果在各招标人之间相互参考,供招标人限制投标、定标择优、投标人投标决策时使用。
九、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原《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的通知》(梅市建函〔2020〕286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