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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产权车位可按 数量计收物业服务费 (2015-01-21 11:12:03)

按照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修订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价[2014]45号)第十七条规定,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或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