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在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推出网页版、微信版、自...
可以。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及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与单位不具事实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只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且由个人单方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当年度住房公积金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先完成职工个人账户开户、封存、启封后,再进行汇缴,确保实际汇缴金额与系统记录金额一致。
可以。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购建房人本人、配偶和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购房或异地按揭购房的,购建房人本人和配偶可多次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总额。
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1年内)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购房人及其配偶在本省范围内非户籍地非工作地一次性付款购...
一、国家层面“四个取消、四个降低、两个增加”政策 四个取消:充分赋予城市政府调控自主权,城市政府要因城施策,调整或取消各类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限购、限售、限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nb...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房屋征收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需要购买)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
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确保汇缴金额无误后,需先做缴款登记,后选择具体缴款方式汇缴,目前中心支持的缴存方式有线下主动付款、实时收款、B2B在线缴款。线下主动付款是指由单位自行用网银或银行柜面转账方式进行缴款;实时收款是指单位的公积金缴存银行与付款银行一致时,可签订单位托收扣款...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办事便利度,从源头上防范商品房“一房二卖”“先卖后抵”等风险,切实有效保障购房群众的财产权益,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推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即预告”服务举措,于2024年7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不缴、少缴。
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可在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或登录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调整,具体办理时间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