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3001/2024-003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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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
文 号: | 梅市民字〔2024〕2号 |
梅市民字〔2024〕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符合条件的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实施年度检查适用本办法。
正在经营的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获得批准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建设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四条 县级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
第五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和经营审批方面;
(二)总平面规划与配套设施方面;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方面;
(四)经营服务情况方面;
(五)移风易俗方面。
第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经营性公墓自查工作,填写《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对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进行联合检查,并进行评分。根据实地检查及评分情况,县级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年检提出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级民政部门。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在县、镇级的,由县、镇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上级;处罚权在市级的,应向上级提出处罚的书面建议。
(三)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全市经营性公墓总数的50%(不含纳入必检范围的经营性公墓)。根据实地检查及评分情况,对经营性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根据申报材料、县级检查意见以及平时掌握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作出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被多次举报投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性公墓,纳入必检范围。
第七条 参加年度检查的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状况资料和墓穴(位)、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优良:
(一)依据《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建设、经营审批手续齐全;
(三)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艺术化,积极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推广使用卧碑;
(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墓穴(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五)大力倡导文明绿色祭扫方式,积极为群众提供网络祭扫、鲜花祭扫、天堂信箱、集体公祭等低碳环保的祭扫服务。
第十条 依据《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60分且低于85分,以及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合格。
第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依据《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低于60分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接纳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含不执行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安葬的);
(三)祭扫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的;
(五)未按规定出租(售)墓穴(位)、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有其它炒买炒卖行为的;
(六)修建超面积墓穴(位)、修建家族墓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性公墓名称和经营主体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性公墓建设面积或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九)拒不接受检查或年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将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对在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对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位)的,由辖区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超过批准的经营性公墓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或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出售(租)墓穴(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或发布违法广告,传销墓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主体依法处理。
在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单位管辖的,相关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在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蒙混过关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违反有关规定,属于民政部门职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其他行政管理单位职责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对经营性公墓进行检查应当平等对待,充分保障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单位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解读:《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