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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部门文件 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9-01 11:34: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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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梅市医保20218



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

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零售药店

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内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提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填梅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并按粤医保规〔20211号文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向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填梅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4),并按粤医保规〔20212号文件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受理告知书》(见附件5;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见附件6;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7

二、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确定的流程

(一)成立评估小组。

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成立评估小组。组长由医疗保障局分管医保经办机构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卫健部门或医药专家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现场评估工作。

(二)开展现场评估。

1.评估时效。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对医药机构的评估,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纳入评估期限。现场评估前两个工作日应通知申请评估的医药机构,医药机构应按文件要求好现场评估准备工作。

2.评估流程。评估小组应对照《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记录表》(见附件8)《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记录表》(见附件9)逐项进行现场查看核对,并将评估情况如实填写记录在表内。《现场评估记录表》填写后,应由医药机构负责人及现场评估小组所有成员签名确认。

(三)集体讨论。

现场评估结束后,由评估小组组长召集现场评估人员和医保部门各业务科(股)室负责人等举行专题会议讨论。根据现场评估情况,结合辖区内医疗资源配置、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对评估结果进行讨论确定。同时,如达到定点资格条件的,一并进行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支付标准等协议内容的讨论确定。

(四)公示确定。

根据集体讨论结果,确定评估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评估合格的,通过微信公众号、医疗保障局官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关于XX医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见附件10)或《关于XX药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批复》(见附件11);评估不合格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评估结果不合格告知书》(见附件12)。自《评估结果不合格告知书》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签订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谁签约谁负责日常协议管理”的原则,明确属地责任、签约管理责任

(一)新纳入的定点医药机构。

新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医疗机构经营所在地,指定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签约;新纳入的定点零售药店,由经营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签约,并同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报备。

(二)原纳入的定点医药机构。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经办结算受理主体责任范围,督促原纳入的定点医药机构对照粤医保规〔20211号文、粤医保规〔20212号文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文件相关要求的,应在原协议有效期内整改完善,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在新年度协议签订前,仍未完成整改的应中止定点协议或解除定点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做好医药机构管理工作,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省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导。各级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粤医保规〔20211号和粤医保规〔20212号文件精神;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认真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业务流程等宣传培训,提高医保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落实省办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附件: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3:梅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附件4:梅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附件5:受理告知书

  附件6:补充材料告知书

  附件7: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8: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记录表

  附件9: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记录表

  附件10:关于XX医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附件11:关于XX药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批复

  附件12:评估结果不合格告知书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8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